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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南京维权找错“意中人”

发布日期:2013/10/9

  戏里故事才谢幕,戏外纷争又开场。37集宫廷穿越剧《宫锁珠帘》红遍各地卫视荧屏,腾讯北京公司人人心头美滋滋。他们拥有该剧网上独家转播权,眼看该剧在各地卫视“热场”,一旦挂到网上在线播放,何愁不赚个盆满钵满?!

  正当他们满心憧憬美好未来的时候,一个严酷的现实不啻晴天霹雳——该剧被人在网上盗播!更让他们欲哭无泪的是,他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却于今年7月中旬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网站侵权索赔,结果成了俏大姐的头发——输(梳)得光光,却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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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遍卫视 《宫锁珠帘》荧屏热播

  2012年元旦前一天,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喜气洋洋,他们精心打造的37集电视穿越剧《宫锁珠帘》,顺利通过省广电局审查,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这一天,同样眉开眼笑的还有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老总。《宫锁珠帘》是穿越剧《宫锁心玉》的续集,在《宫锁心玉》一播即火、持续走红的大势下,他们敏锐地捕捉到了赚钱的良机。早在半年前,也就是《宫锁珠帘》尚未完全杀青时,他们就捷足先登,从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获取了《宫锁珠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期限一订就是五年。

  获取独家授权不是目的,让权利变成利益才是商界王道!在影视娱乐经纪圈长袖善舞的该公司,不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手上焐热,即于2011年8月25日,倒手“转授权”给了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授权期限也是该剧在中国大陆境内首播之日起五年,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2012年1月20日,《宫锁珠帘》在湖南卫视首播。一时间,美貌智慧、善解人意的怜儿的冰玉天使的形象因该剧在全国各地卫视的热播而迅速深入人心。

  “该剧笃定能在网络上让我们日进斗金!”正当腾讯北京公司美滋滋地憧憬美好前景时,骇然发现互联网上居然出现了《宫锁珠帘》的在线点播服务!

  自己花大价钱取得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别人不打招呼、未经允许就在网上盗播,如此明火执仗,何异于抢劫?!

  腾讯北京公司怒气冲冲地与相关单位展开交涉。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明人不做暗事,坦然声称他们严格信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从未向合同对象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授权,若有违约,甘愿承担最大限度的民事责任。

  冤有头,债有主。腾讯北京公司觉得合作伙伴所言极是,遂掉转矛头,直接找提供网上在线点播《宫锁珠帘》服务的网站“讨说法”。

  当然,腾讯北京公司十分注重战略战术,“讨说法”前,他们没有打草惊蛇,而是请公证处保全、公证了相关证据。

  2012年2月13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获悉,未经授权而自行提供网上在线点播《宫锁珠帘》服务的是“9点剧场”网站,其网址为http://www.9dian.cc,域名是9dian.cc;该域名的登记备案单位为南京玖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玖点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苏ICP备09012877号-1,网站名称kvbox.com,审核通过时间为2011年10月18日。

  证据固定后,腾讯北京公司立即找到南京玖点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

  南京玖点公司负责人一脸委屈地说:“你们所说的那家网站是在美国注册,你把我们送上法庭,告错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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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冲冠一怒 北京腾讯南京起诉

  索赔遭拒,腾讯北京公司无意与之多费口舌,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在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上,讼争双方虽都心有波澜,但在一个又一个回合的唇枪舌剑中,双方却攻防有序,严格遵守法庭纪律。

  法庭上,原告腾讯北京公司先声夺人地诉称,被告的行为给原告正常行使《宫锁珠帘》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巨大困难,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更可气的是,被告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停止侵权行为,而且至今仍在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剧的点播服务。

  “口说无凭、眼见为真。”腾讯北京公司胸有成竹地向法庭举证,征得审判长同意,当庭打开电脑,点击鼠标,现场进入涉案的“9点剧场”网站。

  “请看,网页显示的内容均为影视剧点播、下载服务。我方提请法庭注意,该网站的侵权行为目前仍然在持续!”原告方的代理人熟门熟路地运用站内搜索功能检索发现,电视剧《宫锁珠帘》仍大模大样地存在于该网站。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提供电视剧《宫锁珠帘》的在线点播服务,并赔偿原告50万元人民币。

  “原告是盖房请来箍桶匠——找错了人!”在法庭上,被告南京玖点公司的代理人一直静静倾听,不时在纸上写写画画,直到审判长吩咐其答辩时,才干咳了两声,清清喉咙说,被告方不否认涉案的网站对原告构成侵权,且承认该网站至今仍丝毫未收敛侵权行为,但该网站并非我们被告的公司所有,被告无力让侵权网站停止侵权。

  被告的代理人继续答辩说,被告公司确于2009年5月18日委托服务商注册了www.9dian.cc域名,并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域名备案,但注册期限及费用缴纳仅一年,到期后,未续费也未再使用,但因受委托的服务商未及时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申请注销备案,导致备案信息中仍有被告的信息存在;收到原告2012年2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律师函后,被告立即向服务商反映,服务商立即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申请注销域名备案,同时注销了备案信息。

  被告方还很委屈地说,他们为“洗白”自己的侵权恶名,曾安排专人通过中国万网查询,发现曾被自己注册的www.9dian.cc域名,在注册届满后的2011年3月2日被他人注册,注册期限到期日为2014年3月2日。目前该网站在工信部ICP查询中属于无备案状态,应当属于黑网站,其IP地址与被告的IP地址也不一样。该侵权网站的IP地址在美国,域名也在美国提交注册,在美国的注册信息中有邮箱和手机号码。目前,该域名被建设成“9点剧场”电影网站,不仅侵犯了腾讯公司的版权作品,也侵犯其他公司的影视作品,该网站的服务器IP地址在美国,而被告的服务器在南京;原告按当时被告公司在域名备案时所留联系方式,于2012年2月给被告发了一份侵权通知邮件,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侵权作品,而此时被告已无这个域名的使用权,被告当即回复邮件,已向原告表明该域名已不属于被告所有。

  总之,被告认为,涉讼网站的域名目前系他人向美国公司注册并使用,不受国内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部门的控制,原告应当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

  原告认为,该网络上所查询的结果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只认可当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结果,对于中国万网及godaddy.com平台查询结果,原告认为该信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但未向法院提交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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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似是而非 原告找错“意中人”

  原告与被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庭审理后,确认腾讯北京公司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确实被侵权,但侵权人究竟是谁,法官们一时也拿捏不定。

  庭审后,法官走访了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深入调查后表明,被告南京玖点公司曾与服务商有过服务器租用关系,但该服务器租用关系早在网上侵权行为发生前(即2011年1月27日)就已终止。

  至此,涉案网站的原主办单位是否为适格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庭审继续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该网站目前在美国的服务器地址、域名注册时间、域名所有人的信息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信息查询结果。

  被告话音才落,原告接过话茬说:“我方不予认可,因为注册信息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改变。”

  “注册信息是否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改变,我方有无作此改变,请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代理人针锋相对。

  原告无奈地摊摊手,说暂时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被告作完最后陈述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事后,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网站登记备案信息、网站中标示的信息载明的经营者,是网站经营者;两者不一致的,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可以认定网站登记备案信息、网站中标示的信息载明的经营者为共同经营者。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可以作为证明网站经营者身份的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2012年2月13日其申请公证处作证据保全时,涉案网站备案信息中该域名的主办单位为被告;公证书中载明涉案网站一直到案发时仍在继续侵权,但此时该涉案网站已无备案信息;本案庭审期间,该网站仍正常运营、侵权影片仍存于该网站,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查询结果显示涉案网站属于无备案状态,而被告南京玖点公司苏ICP备09012877号备案号已于2012年5月16日被注销。另通过中国万网查询该9dian.cc域名在国外的“godaddy.com”平台注册,该域名服务器在国外,注册期限为2011年3月2日至2014年3月2日。

  最终,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系侵权人及存在侵权行为,于今年7月中旬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腾讯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外析法

  网络侵权索赔 如何找准“意中人”

  在网络环境下,当网站的域名注册人与ICP备案运营人不一致时,如何判定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人,对准确指控被告侵权起着先决作用。特别是网站域名注册人与ICP备案运营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侵权人,很容易引发争议。

  本案合议庭成员、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昊阳就此作了解答。

  域名(Domain Name)是指企业、政府、非政府组织等机构或个人在域名注册商上注册的名称,是互联网企业或机构间互相联络的网络地址。IP地址是给每个连接在Internet上的主机分配的一个32bit地址,即每一个与网络连接的计算机和服务器都被指派的一个独一无二的地址。域名与IP地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们习惯记忆域名,机器间只认IP地址,域名与IP地址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同时一个域名只能对应一个IP地址,而多个域名可以同时被解析到一个IP地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管理域名注册的目的,是使接入网络的网站获得一个网络地址,使得每一个网站与其服务器的IP地址对应,以解决互联网用户访问的地址问题。

  依据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性质,其可以被分为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和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前者仅为其他网络用户或网络内容提供商上传或获得文件信息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一般情况下不负有主动审查、监控网络用户是否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义务,因此,一般不可能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但有可能帮助、引诱侵犯他人著作权。后者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作品,对自己上传的文件是否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否则,将构成著作权侵权。

  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的身份,可以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来确定。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如此一来,区分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的经营许可证和备案信息非常有意义。

  ICP经营许可证,作为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商的法定资质证书,因为由国家法定主管机关审核下发,故可通过该证书,确定ICP证书的申领人为实际网站经营人。而ICP备案信息,是由非经营性网站的开办者自行在网上进行,备案部门不进行实质性审核,故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信息,仅具有初步认定备案者为该网站开办者的作用。当该网站涉嫌侵权,可以初步推定该网站的备案开办者为涉嫌侵权人,但如果“开办者”有证据证明,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开办该网站,换句话说,“开办者”有证据证明其身份被他人盗用开办网站时,本着行为人对其行为自负的原则,名义上的“开办者”对实际行为人的行为后果不承担责任,而由实际行为人对其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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