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专利许可入门(下)
在澳大利亚,专利权是由联邦政府授予的,应当受到尊重。然而,由于专利权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仍然具有辩论空间,比如有效的保护范围,以及他人的行为是否落入该保护范围。要确认这一点,专利权人或可能的侵权人可以到法院寻求一个说法,以证明专利是否有效或是否侵权。
如果存在侵权,专利权人往往要求被告停止在澳大利亚销售相关产品,而被告如果无视专利权人的要求继续销售,双方将陷入僵持阶段。若双方各持己见,那么诉讼及连带的所有相关风险,将会是唯一的选择。更进一步说,将争议的案件交由法院裁决,不论是专利权人还是侵权人都将面临获得相反结果的风险:如果专利无效或不存在侵权,专利权人除了接受对其不利的法院裁决,还需支付被告的法律费用。相反,如果裁决专利有效或被侵权,被告不仅要支付专利权人法律费用,还要对销售的侵权产品进行赔偿。除此之外,诉讼双方都要蒙受金钱和时间上的损失。这样看来,只要进到法院,最后总会产生一个赢家和一个输家。
由于专利诉讼带来的风险和花费的代价,澳大利亚绝大多数的专利纠纷在诉讼开始之前就得到解决,即使已经进入诉讼程序,90%以上的纠纷都在法院判决之前得以和解。
什么是和解?它是指诉讼双方不再向下进行诉讼程序的一种商业性协议。在某些案例中,它是一种协议,是指没有侵权,或者说有效的权利要求没有被侵权,或者就是指双方同意暂时保留各自地位,不寻求诉讼途径来解决争议。这种方式也为双方走向一条更有效的途径打开了一扇门,那就是通过许可协议使双方建立一种合作关系。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要这么做?事实上,从短期效益来看,双方可以很快达成一个解决方案,而这要比在法院进行诉讼程序快得多。因此,这种商业因素都是企业董事会和经营者们需要考虑和进行抉择的,而这恰恰不在法院判决是否侵犯专利权的范畴之内。换句话说,达成一项许可协议,双方在交换问题上灵活性更大,而专利本身可以成为协议的一项内容。
而协议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要做研究和调查,从中了解更多对手的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对方的商业优势和弱点,还有其专利的优势和弱项。这样就可以清楚地掌握对手所表现出来的强势与其真正的实力之间的差距有多大,同时也可以看清自身的实力。
如果专利权人同意被告继续销售产品,那么被告要针对每一件出售的产品支付许可费,往往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从最小的销售量开始计算,还有针对先前销售的初付费。专利权人可能还会要求被告在产品醒目处标注该产品为许可产品,这样做可以提升专利权人作为技术领导者的知名度。
被告为什么会同意支付许可费和接受其他条件呢?一方面双方不必继续参与诉讼;另一方面被告能够继续销售现存产品,而且不必承担风险,避免重新设计产品、从经销商或零售商那里召回产品,或是销毁现有的存货等一系列麻烦。而很重要的一点是,被告已经与专利权人建立起比较紧密的联系,而专利权人也获得了应有的商业利益,这是双方从原来的彻底的竞争关系走向合作的第一步。
最终许可协议会是一个对双方来说皆大欢喜的一个合同。这种合同完全是基于当时的具体情况协商签订的,由于涉及到法规,其包含有各种不同的商业因素。
专利许可协议一旦签订下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会由于许可的规定而产生进一步的互动。从而为今后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侵犯自己其他的专利权的情况下,通过已建立起来的合作渠道进行交流和协商。
这种公开交流还可以扩展到更加广阔的层面,比如技术交换、交叉许可、互相提供产品组件,或者是共享海外设施和资源,比如使用共同的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的经销商。只要双方合作是善意的,且各方继续为对方提供方便,还会有更多的潜在合作机会。
实施许可战略,专利权人可以在任何时候,直接找到他人出售专利许可。出于这种目的,有很多机构专门提供专利拍卖和许可门户网站服务,尤其是西方国家,有很多大学在基于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而进行许可技术方面表现得极为活跃。
世界上的生产商都可能与他方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关系,那么根据许可协议,许可费就会流进或是流出。要想维持一个正向的平衡,除了商业上的运作,还必须进行技术革新和积极发挥专利价值。经验告诉我们,具有正向许可费流进的企业都是那些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具有结构优良的专利资产组合的企业,二者缺一不可。(知识产权报 作者 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