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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内容也有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12/11/24
   时报讯(记者 凌慧珊)近来关于教师授课内容是否具有知识产权的纠纷不绝于耳,先是北京一名学生上课偷录音拿来高价卖,被指侵犯了老师的著作权;后来,一大学教授指责记者擅自将其在讲座上表述的观点公开。对此,广州多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人士均对记者表示,教师经过自己创作的讲义的确具有著作权,听课者记录后盈利性使用教师将义是侵犯了教师的权利。
 
讲课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据报道,北京一名学生在参加文登学校考研辅导班的政治冲刺班的时候,坐在前排位置用MP3把老师的讲课内容录下,随后在中国传媒大学图书馆的海报栏上张贴告示,表示可以60元出售。
对此,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黎律师认为,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三大块。教师上课的时候,如果其讲义经过自己的创作,那么教师的讲课内容是具有著作权的,因为其构造、编排内容经过了教师的精心制造。学生听课进行记录是允许的,为了使用方便进行录音也可以。无论记录还是录音,其前提都是为自己做的,比如与同学之间进行研究,但是如果进行公开用以商业用途,就是侵犯了教师的权利。此外,尽管不投入商业用途,但是记录后大面积派送,也是侵犯了教师的权利。
    也有知识产权专家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老师著作权。但法律诉讼的并不多,因为这种情况只是一小部分,金额也不大,证据也很难收集。
 
著作权有平衡机制
    对于一大学教授指责记者未经其允许,擅自将其在讲座上表述的观点公开,侵犯了知识产权,黎律师认为,记者摘引教授在讲座上的一些要点,用以新闻报道是法律允许的,但是不能大篇幅转载,成为变相转载别人的文章,这其中有性质判断的问题。
    黎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节权利的限制中明确表述,“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样的产品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吗?
    时报讯(记者 凌慧珊) 天然的动物皮料加上普通的式样,这样的皮鞋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吗?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曾旻辉律师告诉记者,这是真实案例中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他说,有商家将天然的动物皮料加上普通的式样的皮鞋获得专利授权,已经在该行业中形成垄断,导致别人不能再以相同的动物皮料生产皮鞋。
 
动物皮料纹理不带有设计者的构思
    曾旻辉告诉记者,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商家将多种天然的动物皮料加上普通式样的皮鞋申请专利,比如用鸵鸟皮等皮料制作的皮鞋,其后获得专利授权。后来该商家在市场上发现有其他企业生产动物皮料的皮鞋,款式相近,于是诉其专利侵权。后者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天然的动物皮料加上普通的式样,这样的皮鞋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吗?曾旻辉说,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审查指南》规定,“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它应该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
    在上述的皮鞋产品中,由于采用的是普通的式样,其形状并没有新设计的内容,所以由天然的动物皮料制成的鞋面就是该皮鞋外观中具有显著特点的主要部分。
    那么由天然的动物皮料制成的鞋面是否具有对形状、图案作出的新设计呢?目前在皮鞋上采用的动物皮料通常有:鳄鱼皮、鸵鸟腿皮、蜥蜴皮、珍珠鱼皮等,人们将动物皮料制作鞋面正是为了利用这些动物皮料的特殊皮纹,比如鳄鱼皮头部有凸棱、铠甲状皮纹;珍珠鱼皮则是黑珍珠状的凸点围绕十分明显的两个白色斑块。这些特殊皮纹所包含的形状、图案都是天然形成的,没有一丝一毫的人为设计。显然,将天然的动物皮料制成鞋面,仅仅是简单的利用了皮料上的天然形状、图案,根本不带有设计者的形状、图案设计构思。《审查指南》也明确规定“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所以由天然的动物皮料制成鞋面的皮鞋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动物皮纹选择有创造性?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动物皮纹虽然是天然的,但在制作皮鞋过程中对不同皮纹的皮的选择、排列、搭配可以产生不同的外观和款式的皮鞋。所以对皮纹的选择、排列、搭配等体现了设计者的构思,应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这种观点似乎有一点道理,但是仔细分析一下,仍然站不住脚。
    首先,选择、排列、搭配的对象是非人为设计的天然皮纹,不论如何地排列、搭配,始终是天然的皮纹,而且天然皮纹不具有工业上的可复制性,所以这种排列、搭配由于没有改变天然的形状、图案,同样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其次,这种观点忽视了皮具类产品,尤其是皮鞋这类产品的特点。第一、鸵鸟腿皮、蜥蜴皮、珍珠鱼皮的皮面小,皮纹特征集中,在用作皮料时,没有选择、排列的余地;鳄鱼皮虽然大一些,但是皮纹特征集中的部位也仅是鳄鱼皮的头部和尾部。鞋面本身的面积也不大,皮鞋制造者必须将上述皮料中皮纹特征集中的部分作为鞋面材料,才能向购买者展示皮鞋的美观及其采用的特殊材料。可见在皮料的选择、排列上并没有设计者的智力劳动。第二、由于第一点所述皮料的特点,通常制造者不会在一个鞋面上用上不同的动物皮料来进行拼接,因为那样既不能充分展示动物皮料的特点,也不可能产生更美观的效果。而将这些贵重的、特殊的动物皮料作为整个鞋面的主要部分,而将一些诸如猪皮、牛皮等普通皮料用作鞋的侧面的辅料,则是制鞋的常规,所以所谓的搭配也没有包含设计者的智力劳动。
    因此认为对皮纹的选择、排列、搭配等体现了设计者的构思,应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的观点也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动物皮料皮鞋形成垄断
    曾旻辉说,我们也可以反向推理,即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这种由天然的动物皮料制成的皮鞋会产生什么后果。由于皮鞋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加上脚形的限制,其款式的变化不会太大,那么只要采用这些特殊的动物皮料制作鞋面都可能构成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近似,也即构成侵权。这样等于是我们的专利法保护了某一个人或某少数人对天然的动物皮料应用的垄断,这种情况与专利法的立法原则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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