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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的选择

发布日期:2012/11/24

  按照《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共有45类商品和服务。申请注册一件商标,如果不交加项费,就只能指定十个商品/服务。这里所说的商品,是指分类表中的具体商品,不能是类似群的名称,例如在第25类中,特种运动服装就是类似群的名称,不能作为指定使用的商品,指定使用的商品必须是具体商品,如驾驶员服装、游泳衣,等等。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相同/近似商标不得在相同/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所以,在每一个类似群选择指定一个商品,每一个类似群都指定保护的话就可以使自己的商标得到最大范围的保护,但使用该商标的时候又会感觉到不方便,因为,所选的商品概念过于宽泛,不能与实际使用的商品对应起来。处理这种问题,我们一般建议:对于实际使用的商品,在选择指定时可以细致一些,比如精确到裤子、工装,方便对自己商标的使用,对于为扩大保护范围而指定的商品,可以含义宽泛一些,如帽、袜即可。

  在国外注册人的商标档案中,我们有时候会看到一些商品分类表上没有的商品,或者是把类似群的名称作为商品名称来指定使用。这种情况一般有其特定历史原因,还有的是提供了商品说明,所以国家商标局才会核准其注册。我们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还是应该按照商品分类表来选择指定商品,以避免被迫补正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烦恼。

  对于能否使用与指定商品类似的商品的问题,存在一些分歧。在有的国家,注册人只能使用已经指定保护的商品,如果在其他商品上使用,均视为未注册商标。在我国,一般是不反对将使用在未指定但又包含或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视为注册商标,但对其保护的力度相应应该弱一些。曾经有一个注册人将其化妆品上的驰名商标对外宣传为在化妆品及香皂上均驰名,国家商标局以批复形式认定该行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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