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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超市“驰名商标”退出市场尚需时

发布日期:2014/5/19

  新《商标法》规定,5月1日起,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5月12日,记者在银川一些大型超市看到,冠以“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仍然在上架销售。记者在新百东方红超市白酒专区看到,西凤酒、郎酒等白酒包装盒上都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在食品和调味品专区内,老干妈辣酱、厚生记乡村豆等商品也都标着“中国驰名商标”。国芳综合超市内,同样能找到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

  自治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处长樊胜邦表示,根据相关规定,5月1日以前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目前宁夏销售的冠以“驰名商标”的商品,大部分是来自外省区的商品。樊胜邦指出,今后对商标违法行为的处罚,将由商标所在地工商局查处,就算是异地发现的违规商品,也应交由属地工商局进行处理。

  5月1日后企业还没用完的包装该怎么处理?樊胜邦表示,工商部门正在初步摸底,今后可能会在标有“驰名商标”的外包装上“打补丁”。

  对银川街头及高速公路两边写有“驰名商标”字样的户外广告如何处理?樊胜邦说,户外广告一般都会签订合同,在签订新合同或者更换新广告牌之前,仍按旧商标法执行。(记者白景辉、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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