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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起网店商标侵权案宣判 开网店别侵权

发布日期:2013/7/22

本报南昌讯邹征优、匡小明、记者沈澈清报道:当下,开网店的经营者越来越多,一些经营者侵权意识欠缺,也会面临侵权纠纷。18日,记者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案,判令被告淘宝网店经营者魏某停止使用侵权图案和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17日,该判决生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这是我省第一起网店商标侵权案,对广大网店店主具有足够的警示意义。

被指未经授权 使用图案标志

2012年底,流行美公司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称,该公司“流行美”注册商标遭淘宝网店经营者侵权,遂将该网店经营者和淘宝网一起列为被告,告上法庭。流行美公司称,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上有一家“绣兰阁”网店,未经流行美公司同意,在相同产品上使用“流行美”的LOGO及字体,使消费者混淆和误解该店铺是经流行美公司经营或授权的;公司还指出,网店店主使用公司的LOGO,为其网店吸引眼球、增加点击率,实施不正当竞争。经投诉后,“绣兰阁”网店对投诉拒不改正。

该公司还认为,公司多次向淘宝网投诉,淘宝网不履行网络平台经营者义务,不采取相关技术手段屏蔽侵权网店、处理侵权店家,致使流行美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流行美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连带赔偿流行美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网店经营者魏某向法院辩称,“绣兰阁”网店没有使用“流行美”及玫瑰花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店面装潢,更不会误导消费者,故无侵害流行美公司商标权的行为。“绣兰阁”网店对商品描述为流行美丽、流行美发是正当的产品介绍,不是使用流行美公司的注册商标来误导消费者。

原告到网店 购产品作证据

证据表明,2010年3月,流行美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流行美”文字及LOGO的商标注册认证,商标局予以注册。流行美公司向公证机构申请了证据保全,于2012年11月在“绣兰阁”网店购买了3款相关商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物品进行观察、拍照及记录。经流行美公司鉴定,上述3款产品与流行美公司销售产品存在差异,均非流行美公司生产或授权指定供应商生产,属假冒产品。

网店被判侵权 赔偿原告1万元


高新法院认为,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商标权,应当根据被告的使用方式和目的及公众对产品的来源是否会产生误认、混淆来分析。网店经营者魏某在其经营的“绣兰阁”网店出售头发装饰品,在商品上使用“流行美发专柜正品”、“流行美丽正品”、“流行美人”等文字描述,其销售的商品与“流行美”商标核准使用的头发装饰品的同类,已达到使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标准,系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故认定魏某在其经营的“绣兰阁”网店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流行美”字样的行为侵害流行美公司商标权。

淘宝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淘宝网的用户提供交易平台,商品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淘宝网对魏某在淘宝网上注册及销售商品未收取任何费用,亦未介入魏某与他人的交易过程。淘宝网并无共同侵权故意,故不构成共同侵权。

据此,高新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魏某停止使用侵权图案和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淘宝网不承担责任。判决后,各方当事人目前均未提出上诉。

作者:沈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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