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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宁唱《传奇》引著作权纠纷 一审判决不侵权

发布日期:2013/4/11

  中国法院网讯 (刘奇琦) 2010年的春晚让一曲《传奇》红遍了大江南北。经词曲作者授权,取得了《传奇》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老孙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老孙文化公司),发现歌手毛宁在其2011年发行的专辑《十二种毛宁》中收录了该作品,于是将演唱者毛宁,专辑出版发行方中国唱片总公司、中国唱片上海公司,专辑销售京东商城、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周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2.2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专辑《十二种毛宁》不构成侵权,驳回了老孙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8年,歌手李健在其专辑《似水流年》中收录了歌曲《传奇》,该歌曲词作者为刘兵,艺名左右,曲作者为李健。2008年10月,李健、刘兵二人将《传奇》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词曲著作权、邻接权、录音制品版权独家授权给老孙文化公司,授权期限6年。

  《十二种毛宁》CD专辑2011年出版,由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新二十一公司)、中唱公司出版、中唱上海公司发行,收录有毛宁演唱的《传奇》等歌曲。

  老孙文化公司认为,五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演唱、出版、发行涉案歌曲,侵犯了其对该歌曲享有的表演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律师费2万、公证费1250元、材料复印费1223元。

  毛宁、中唱公司和中唱上海公司认为,老孙文化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传奇》的专有使用权,非适格原告;其三方使用《传奇》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不构成侵权;同时,三方认为老孙文化公司索赔数额缺乏依据。此外,三方提出专辑制作方为新二十一公司,毛宁系该公司职员,参与录制并演唱系职务行为,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京东商城认为其只是互联网平台提供商,仅提供展示平台并未实际进行销售,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圆周电子商务公司则表示该公司销售的涉案专辑有合法、正当的进货渠道,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8日,专辑制作方新二十一公司因使用《传奇》等12首歌曲出版《十二种毛宁》专辑,曾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录音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转收申请,根据专辑5000张的发行量缴纳了著作权使用费4800元。

  诉讼中,老孙文化公司明确表示不向新二十一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兵、李健二人共同与老孙文化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出具的《授权证明书》,可以认定老孙文化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歌曲《传奇》词曲著作财产权的专有使用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维权。关于毛宁等三被告提出其并非适格原告的意见,法院未予支持。

  同时,法院指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使用《传奇》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第43条第3款的规定,上述情形需符合三个条件:即该音乐作品已经在先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著作权人未作出不得使用的声明、使用者按规定支付报酬。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认为《传奇》在《十二种毛宁》专辑制作前已经合法录制、出版;刘兵、李健并未在歌曲发表时作出不得使用的声明;新二十一公司在出版《十二种毛宁》专辑前,已经向负有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的音著协支付了使用费。故《十二种毛宁》专辑使用《传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老孙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老孙文化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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